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推广应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机动车,加快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机动车的配套设施建设。发展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每年新增或者更新的城市公共汽车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机动车。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