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维护保养,使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符合规定排放标准。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