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旅游景区和其他公共区域建设可能产生恶臭影响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