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已建化工、生物发酵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单位以及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应当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