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