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居民住宅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电子废弃物、生活建筑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