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定期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旗(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