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九条有效煤炭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