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市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建设。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供热锅炉;已建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拆除。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