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七条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实施动态调整。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