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