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