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