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