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建立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重点行业负面清单,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者减量置换。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