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建立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重点行业负面清单,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者减量置换。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