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常委会工作安排,按照分工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等工作,积极撰写各类报告,为常委会依法决策提供依据。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在参加常委会的各项工作中,个人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