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不准利用职务身份,通过干预执法、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插手招标投标等,牟取个人、小团伙和特定关系人利益,严禁参会期间和参加履职活动时拉关系、办私事、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等。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