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和有关技术规范提出确定饮用水水源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负责提出确定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城市规划区部分及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饮用水水源的意见。

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提出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意见,经旗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原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提出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范围外饮用水水源的意见,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跨旗县区的饮用水水源,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的饮用水水源,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已有的饮用水水源不符合国家有关水质标准等要求,并且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应当重新确定饮用水水源。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