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第十条有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范围的准保护区。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