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范围的准保护区。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