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和相关设施,并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向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