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和相关设施,并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向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