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嘎查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发现危害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应当劝阻并及时向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