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规划、水量配置和调度以及取水许可管理等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对其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农牧、林业和草原、文化旅游广电、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