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的质量负责,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资金投入机制,采取措施,防治水环境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