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备案,并按照要求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