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