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旗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制度,发现污染源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并向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限期清除污染源,治理造成的水质污染。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