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的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水质监测结果,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档案。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