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资源保护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饮用水水资源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水利工程设施及其他建设项目对饮用水水资源的影响情况;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情况。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