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在地下饮用水水源井点建设水源井封闭建筑物,安装井盖、防盗门、报警监控装置,或者安排专人看护。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