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设湿地或者建造水源涵养林、清洁小流域等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提升水体的自净能力。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