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设湿地或者建造水源涵养林、清洁小流域等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提升水体的自净能力。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