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因过量开采地下饮用水导致地面沉降、水质恶化不宜继续开采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停止或者限制开采地下饮用水。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