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调配水资源,保持饮用水水源的合理水量。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