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提出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跨旗县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依照《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