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用水需求,编制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旗县再生水专项规划,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旗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