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七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用水需求,编制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旗县再生水专项规划,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旗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