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再生水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促进再生水利用。对在再生水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水利用管理的宣传,普及再生水知识。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