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设区的市、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

盟辖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同时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