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五条已修改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意见、规定等;(四)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配套性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