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负责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接收、登记,分送审查工作机构会同相关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对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由审查工作机构在收到后十日内告知提出机关、组织和公民,并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