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作出规定;

(二)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增加或者扩大国家机关的权力或者缩减其责任;

(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对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作出调整和改变;

(四)有关内容与上位法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背,或者与上位法规定明显不一致,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上位法规定;

(五)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根据授权决定制定,其内容超出授权决定规定的范围;

(七)违背法定程序;

(八)其他不适当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