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区域联防联控联治第三十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工作评估考核体系,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