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区域联防联控联治第二十九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建立统一的环境执法联动监管体系,组织乌海市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实施区域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开展随机抽查、交叉互查等形式的联合执法,协调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纠纷。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