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区域联防联控联治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乌海市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建立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提高区域空气质量监测能力,重点加强细颗粒物、臭氧等空气质量监测,并实现区域监测信息共享。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应当每季度至少向社会公开一次。矿山开采、煤炭洗选、电力、冶金、水泥、化工等企业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运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