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空气质量状况和污染特征,牵头组织编制区域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规划,统筹考虑区域环境承载力、排污总量、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城市间或者开发区对城市相互影响等因素,科学确定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明确协同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