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区域联防联控联治第二十六条有效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应当实行政府主导、区域联动、单位施治、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和网格化监管机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