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