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钢铁企业烧结烟气应当采用除尘、脱硫、脱硝措施,烧结、球团竖炉、炼钢、轧钢等主要生产车间、高炉出铁场、钢渣处理设施应当密闭,铁沟、渣沟应当加盖封闭。鼓励实施烧结机头烟气循环。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