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焦化企业化工物料罐、槽的排放气体应当返回系统或者收集处理,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焦化企业应当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熄焦废水未经处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禁止用于重复熄焦。

鼓励焦化企业进行干熄焦改造,实施焦炉煤气精脱硫,采用成熟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控制焦炉炉体无组织排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