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有色金属冶炼(不含氧化铝)、钢铁、水泥、燃煤发电、平板玻璃、焦化、石化和化工等行业应当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国家、自治区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执行现有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