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及时曝光水污染违法行为,增强全社会水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接受检举的部门应当对检举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