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对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对水污染防治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推进水污染防治产业发展。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