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对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对水污染防治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推进水污染防治产业发展。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