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农牧、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